審計委員會
概況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首屆於民國99年10月8日起設立,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依照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行政命令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誠美材料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完全符合上開法規的要求。

本屆審計委員任期

本公司第7屆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3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6年6月6日止

審計委員會職權

一、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成員
林億彰    獨立董事
現職

統一實業(股)公司 獨立董事

雷科(股)公司 獨立董事

學歷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

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碩士

主要經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分所主持會計師

會計師高考及格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講師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師

何珩禎    獨立董事
現職

明維法律事務所 律師

學歷

政治大學 法律系畢業

司法官司訓期別第48 期

主要經歷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陳奕良     獨立董事
現職

壹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柏承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

喬鼎資訊(股)公司 獨立董事

學歷

東吳大學會計系

主要經歷

信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會計師

春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長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112年度舉行8次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 監督及審核公司財務報告

2. 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3. 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4. 審核重大投資、資產、衍生性商品交易   

5. 審核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議案 

6. 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委任及報酬

7.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

8. 其他依法令或本組織章程規定應由本委員會審議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專業資格與經驗 (資料日期:2024.5.)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專業、工作經驗、獨立性及兼任獨立董事家數等資格條件。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獨立董事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所長,已擔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並熟稔公司營運模式,能獨立、客觀的發揮其專長,提供寶貴意見並執行監督之職能,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已擔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以及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之公司的任何職務,也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獨立性之規範。 1
獨立董事張祖恩 曾擔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署長,專長為環境工程相關,有助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等相關工作。目前兼任另外兩家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公司監面方面的經驗及能力。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初次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以及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之公司的任何職務,也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獨立性之規範。 2
獨立董事林億彰 曾擔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具備財務、會計等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客觀的發揮其專長,提供寶貴意見並執行監督之職能,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初次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以及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之公司的任何職務,也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獨立性之規範。 2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備註
獨立董事 林億彰 1 0 100
獨立董事 何珩禎 1 0 100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項目 檔案下載
109年度審計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110年度審計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111年度審計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112年度審計委員會之重要決議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1)每月編製「稽核報告重點彙整表」,連同稽核報告影本呈送各審計委員查閱。
(2)審計委員查閱稽核報告影本後若有疑問或指示,會來電向稽核主管詢問或告知辦理。
(3)每件稽核報告均須於3個月後追蹤其內控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並將追蹤結果編製成報告呈送各審計委員。
(4)內部稽核主管依規定出席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5)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與審計委員會之溝通管道多層且順暢。
(6)本公司簽証會計師每年會於審核年度財務報表的於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議中,報告當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與簽證會計師溝通狀況良好。
(7)綜上,獨立董事可透過座談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稽核單位定期提供之稽核報告,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包括財務業務狀況)及稽核情形,並可透過各種報告及管道(例如:電話、電子郵件等)與會計師進行良好溝通。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或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項目 檔案下載
109年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109年獨立董事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110年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110年獨立董事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111年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111年獨立董事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112年獨立董事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112年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